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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燕山与安国市瑞神源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燕山,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国市瑞神源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工业城兴隆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36992214718法定代表人:李彦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燕山与被告安国市瑞神源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安燕山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燕山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安燕山负担。

审判员  王梅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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