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陈东红(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
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源环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刚,安源环保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红,北京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陆水河航电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赤壁航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华,赤壁航电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源环保公司诉被告赤壁航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源环保公司以双方以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环保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赤壁航电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源环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源环保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源环保公司以其已与被告赤壁航电公司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源环保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源环保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路胜
书记员:石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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