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李彦青,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北辰东街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印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云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
书记员: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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