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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1、安某2等与安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周襄民,衡水市司法局公职律师。原告安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安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秋来,系安某4丈夫。委托代理人张双檩,系安某4儿子。

原告安某1、安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安某1、安某2各自继承被继承人安石头四分之一份额的遗产即房产一处(位于涿州市××中心医院家属院××楼××单元××室)及房租等收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安石头和张大运系原配夫妻,共育有一男三女四名子女,分别为儿子安某1、女儿安某3、安某2、安某4。安石头生前在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家属院2号楼4单元102室有住房一处,系安石头、张大运夫妻的共同财产。张大运于2001年4月1日死亡,安石头于2003年1月13日因病死亡,生前均在其老家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安夏寨村由安某1赡养至去世,丧葬事宜由安某1操办。在2003年初二位老人去世后,安某3有意要独自继承上述房产,私下与安某1说,给安某1部分补偿,具体数额未取得一致意见,此事安某2、安某4不知情。上述房产一直有安某3出租使用,收取租金。直到大概2014年10月份起,安某3多次请托表哥苏金表等人与安某1调解此事,要求独自一人继承该房产,给安某1数万元的补偿,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依法确定原告的应继承的份额,故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安某3辩称,安石头原系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职工,1996年安某3出资购买了该医院住宅一处,坐落位置登记为范阳东路33号2栋9-2号。该房屋系安某3个人财产,不是安石头、张大运遗产,要求驳回原告该项诉求。从时效看,该房屋一直由安某3管理使用,自2003年1月13日安石头病逝起算早已过诉讼时效;安石头、张大运在衡水老家农村有房产一处,宅基证明在安某1手中,我方要求依法分割,同时安石头的抚恤金等均是由安某1领取,我方要求参照遗产依法分割,请法院对原告规避的老人遗产依法向原告核实并确认。被告安某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我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安石头和张大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安某3、安某1、安某2和安某4。其中被告安某3系长女。张大运于2001年4月1日死亡,安石头于2003年1月3日死亡。安石头系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职工。1996年3月5日,安某3向安石头单位交纳旧楼购房款11244元。位于涿州市××办事处××号,即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家属院2幢9-2号房屋一处登记在被继承人安石头名下(房产证号为涿州市房权证双塔办事处字第××号)。审理过程中,被告安某3向本庭提交安石头署名的白条一张,载明“我住四院楼房是我长女出钱买房等百年一后有我长女收回”,对此安某1、安某2、安某4不予认可,但经本庭询问,各方均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涉案房屋的房产本、土地证均在被告安某3处保存。原告提交租房协议四份,自2010年至2017年,该涉案房屋一直由安某3出租使用。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安石头、张大运注销户口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购房款收据一张,白条一张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原告安某1、安某2诉被告安某3、安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襄民,原告安某2,被告安某3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军,被告安某4的委托代理人张秋来、张双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涉案房屋自1984年建成后,一直由被告安某3占有、使用、收益,购房款11244元由其向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交纳,且安石头书写的说明,可以佐证该房屋由被告安某3所有。原告安某1、安某2、安某4对安石头书写的说明不予认可,但经本院询问,三人均放弃对该书面材料的鉴定,故对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安石头遗产,理据不足,故对其诉请确认原告安某1、安某2各自继承被继承人安石头四分之一份额的遗产即房产一处(位于涿州市××中心医院家属院××楼××单元××室)及房租等收益,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1、安某2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安某1、安某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苏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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