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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村*区**楼**单元**号。被告人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安某某酒后驾驶皖DN****号小型轿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朱岗村路短距离挪动车位,后在车内熟睡,被交警查获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19年12月25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5.3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的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违法、涉案人员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安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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