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安某,系原告王某某母亲。
原告:王旭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安某,系原告王旭尧母亲。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运格,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隆尧县。
被告:熊文,男,成年,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开元路中段189号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83QXW3L。
负责人:苗会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新源,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某、王某某、王旭尧与被告沈某某、熊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安某、王某某、王旭尧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熊文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王某某、王旭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王某某、王旭尧撤回对被告熊文的起诉。
审判员 郝春刚
书记员: 贾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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