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白某某
高伟
安紫嫣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原告安某某,农民。
原告白某某。
原告高伟,农民。
原告安紫嫣,学龄前儿童。
法定代理人高伟,系安紫嫣母亲。
四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白某某、高伟、安紫嫣与被告郝某某、代四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白某某、高伟、安紫嫣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郝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白某某、高伟、安紫嫣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白某某、高伟、安紫嫣撤回对被告郝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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