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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焦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某某
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焦某某
王某某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安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蓝天楼锅炉房西侧。
负责人张素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

审判长:贾海峰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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