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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路与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新路
杜宏彬(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安新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彬,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安新路与被告郑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新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宏彬、被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新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37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36月,被告雇佣原告在石家庄市新华路XXXX项目做建筑零工,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6年2月2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但之后被告仍拖延不予支付。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欠条也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安新路提供劳务后,被告郑某某欠安新路工资款3780元,事实清楚,有郑某某出具的欠款凭据证明。
安新路要求郑某某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新路工资款3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
原告安新路提供劳务后,被告郑某某欠安新路工资款3780元,事实清楚,有郑某某出具的欠款凭据证明。

安新路要求郑某某支付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新路工资款37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玉敏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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