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艳
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安某某
安某某
刘某某
孙万龙
原告安某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人。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人。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人。
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12日,汉族,雄县昝岗镇西河岗村人。
第三人孙万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雄县大营镇孙村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孙万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全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安某艳、安某某、安某某全部负担。
审判长:张德桥
书记员:刘佳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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