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雁翎路。法定代表人:魏国辉,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云、王玉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双套,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双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双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9元,减半收取为305元,由原告安新县鸿发化纤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贺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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