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新县胜利橡胶厂,住所地安新县。
经营者:白国增,男,安新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胜利橡胶厂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胜利橡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为494元,由原告安新县胜利橡胶厂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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