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632民初74号之二 原告:安新县泰信合金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苏继来,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彪,该厂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增斌,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尚宝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锋,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17)冀0632民初7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河北科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4597.99元。现因原告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科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597.99元的冻结。
审判员 王 东
书记员:XX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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