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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永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新县永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新县永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继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继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继生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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