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新县永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杨建民,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新县永固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继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继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孙继生负担。
审判员 侯杰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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