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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
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镇XXX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燕,系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晓坡,农民。
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燕、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杨某某书写的欠据真实、合法,系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杨某某主张已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多,尚欠4万元左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其货款20,000元,并在被告书写的欠条中予以注明,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杨某某亦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6,2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杨某某书写的欠据真实、合法,系有效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杨某某主张已给付原告货款4万元多,尚欠4万元左右,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亦不认可,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其货款20,000元,并在被告书写的欠条中予以注明,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被告杨某某亦应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对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6,29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开拓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2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8元减半收取729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静

书记员: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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