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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新县大某某大王村生生纺织品批发部。经营者张彩珍,农民。委托代理人徐燕,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成年,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大某某大王村生生纺织品批发部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江平
书记员:夏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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