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李克彬
李大雪
刘小楼
刘月华
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彬,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李大雪,农民。
被告刘小楼,曾用名刘春楼,农民,系李大雪之妻。
被告刘月华,女,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安新镇雁翎西路。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雪、刘小楼、刘月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3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雪、刘小楼、刘月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232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当事人双方已和解,原告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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