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李克彬
李大雪
刘月华
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刘小楼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建,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彬,系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住安新县。
被告李大雪,农民,住安新县。
被告刘月华,城镇居民,住安新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楼,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雪、刘月华、刘小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40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94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40元,由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侯杰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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