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李克彬
李大雪
刘小楼
刘月华
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晓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克彬,系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李大雪,农民。
被告刘小楼,曾用名刘春楼,农民,系李大雪之妻。
被告刘月华,成年,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与被告李大雪、刘小楼、刘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告刘小楼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或赠与他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刘小楼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由被告刘小楼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损毁或赠与他人。
审判长:李萍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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