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
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
安新县仙登杰足鞋业有限公司
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陈可可
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
经营者王克磊。
委托代理人陈景峰,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仙登杰足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曙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可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与被告安新县仙登杰足鞋业有限公司、陈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可可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可可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撤回对被告陈可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为2244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可可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撤回对被告陈可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减半收取为2244元,由原告安新县三台镇狮子村某某底厂负担。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杨硕
审判员:马骁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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