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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三台裕泰鞋材商行与马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新县三台裕泰鞋材商行,住所地安新县。经营者:田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聂丽,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成年,汉族。

安新县三台裕泰鞋材商行与马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安新县三台裕泰鞋材商行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新县三台裕泰鞋材商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金环

书记员:蔡昀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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