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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三台博某某鞋材加工厂与贾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新县三台博某某鞋材加工厂,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新庄窠村。
经营者孙文斌。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女,汉族,住安新县。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住安新县。

原告安新县三台博某某鞋材加工厂与被告贾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某某、崔某某银行存款1700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贾某某、崔某某银行存款170000元(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杨 硕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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