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陈长杰
罗来斌
武汉健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某某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台湾台北县新店市北新路三段二O七之五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翁秋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杰,广东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来斌,广东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武汉健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东一路150号1栋601。
法定代表人朱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和清,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健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及办理涉外公证认证手续为由,于2008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婕妤美容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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