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
安淑琪
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
胡某
张盼校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淑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系原告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校,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曲阳县,由朔州市平鲁区向阳堡乡南汉井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桐城怡景写字楼A座10层101—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刘守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胡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志杰
审判员:刘建美
审判员:韩艳艳
书记员:张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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