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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陈某某等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被告:赵二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安某某、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赵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巍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赵二平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7000元及应计利息,2、案件受理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亦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4月22日、6月16日、6月22日陆续三次向二原告借款97000元,每次均书写借条。之后,二被告拒不偿还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主张二被告陆续三次向二原告借款97000元,均约定月息3分,并提供借条三张,借条内容如下:
1、借条:今借到安某某现金贰万柒千元(27000元)整,利息3分,王某某、赵二平,2013年6月16日。
2、2013年6月22日,今借安某某现金两万元(20000),利息3分,王某某、赵二平。
3、借条: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今借到陈某某现金伍万元(50000元),利息3分,王某某、赵二平,证明人刘建刚,2013年4月22日。
顺平县神南镇娘娘宫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王某某、赵二平系夫妻,长期未在本村居住。二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自借款后,被告未偿还过本息。原告同意三笔借款均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息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也应提供证据,说明理由。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异议及反证,视为对原告主张及证据认可,故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效力予以认定,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偿还义务。因原告主张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超过合法范畴,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条足以说明被告同意给付利息,但应在合法范畴内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赵二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某某、陈某某借款97000元及应计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王某某、赵二平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英俊 审判员  鲍红莲 审判员  冀海霞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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