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邵丽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香,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推楚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廷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应,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推楚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立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琼
书记员: 谭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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