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
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泥河镇五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8490117-2。
法定代表人张玉环,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19038103-4。
法定代表人柯传杰,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支付了欠货款,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鑫矾特种水泥外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正军
书记员:彭艮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