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黛霞,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健。
申请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6,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卫凌云
书记员:陈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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