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捷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
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
中国轻鑫工程厦门有限公司
何达飞
许江博
原告:安徽捷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蓝天小区4幢1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宏,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轻鑫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34号1601-16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瀚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达飞,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江博,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捷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轻鑫工程厦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捷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捷运能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赵伟华
审判员:田洪涛
审判员:安丽艳
书记员: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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