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惠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县新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武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惠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某公司)与被告严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严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熊婧
书记员: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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