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卓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皓,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建,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思创公司)诉被告孙皓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顺、被告孙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1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3月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全权代理被告的经纪事宜,原告与被告合作的地域范围为全球,被告作为原告旗下选手,由原告为被告安排以下活动,被告应无条件服从安排:1、线上及线下赛事安排;2、日常训练和俱乐部章程内规定事宜;3、参加商业险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4、拍摄商业广告;5、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6、其他商业事务;7、视频制作。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7款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署、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所抵触或对原告利益有影响之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无论被告是否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酬劳,否则被告应依据《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作协议书》第五条第7款约定,在合作期间,因被告过错造成原告损失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作协议书》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被告违反独家合作或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万元违约金。《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协议义务,被告却在未与原告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严重违反协议的约定,私自与虎牙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合作,不履行原告代表被告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协议等,被告的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孙皓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的《合作协议书》,但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其他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名为合作,其实为劳动雇佣合同,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存在过错,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而被告并无违约责任,故而不同意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思创公司向本院提供:合作协议书,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合作关系,并且约定了双方的合作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网页截图及视频刻录光盘,用于证明在合作期间内被告违反协议擅自与虎牙平台进行直播合作;选手转会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原告通过与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转会协议》并支付24万元转会费,向被告支付6万元签约费后才获得与被告进行合作的基础;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并支付部分律师费。
被告孙皓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意见称,对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双方之间名为合作,实为劳务。该合同系原告拟定的格式合同,被告除了签字并无选择改动权,而且协议内容也反映被告在协议期间内领取固定工资,有专门宿舍集中居住,并有打卡记录和迟到罚款等内容,反映出该合同为劳务关系的实质。对于网页截图和视频光盘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在虎牙平台上出现的直播视频并非来自于被告上传,而是后期被他人自行上传至虎牙平台上,在与原告签约后,被告就再未与虎牙平台进行过任何形式的直播合作,故而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直播行为。对于转会协议书和付款凭证,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不愿意对其关联性进行质证,但被告确实在签订《合作协议书》时收到原告给付的6万元,但该款为建立劳务关系前的签字费,与对方的举证目的不同。对于律师委托合同和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费用与被告无关,故而不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皓向本院提供:1、考勤卡表、打卡记录和排班信息表,证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被告严格考核,排班并打卡上班,证明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2、大秦电竞俱乐部有关考勤的规定,证明原告对被告在内的成员实施的具体细则属于劳动纪律规范;3、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按时从原告处领取固定薪酬工资,但原告只发放到2018年4月份的工资,5月份的工资不再发放,故而原告过错在先;4、被告与原告公司高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对被告等实施劳动规定,安排放假和考勤等内容;5、被告与原告公司财务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所在的电竞俱乐部王者荣耀战队已实际解散,被告并未擅自离开俱乐部;6、快递立案材料存根,证明就双方争议劳务关系,被告已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
原告思创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意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就其中证据1和2的关联性不同意被告的观点,该两份证据证明了依据《合作协议书》内容,原告对被告进行管理的过程,故而原被告之间的履约行为不属于劳务关系,对于证据3银行交易明细的关联性,原告发放给被告的为按约发放的合作费用,不属于工资,而且原告一直发放至2018年5月份,因被告自行离队不再履行合作事宜,故而在6月份时停发费用。对于证据4和5微信聊天记录和证据6立案材料的关联性也不同意被告的观点,双方之间所有的商谈内容均基于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关系,不能证明被告为原告的公司员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3日,原告思创公司经与案外人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选手转会协议书》,与该公司就电竞选手(即本案被告)孙皓等两人达成转会协议,以人民币300,000元的转会费用将该两名选手转入原告所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同年2月7日,原告转账支付给被告孙皓60,000元,支付给深圳小象互娱文化娱乐有限公司240,778元。同年2月8日起,原告按月向孙皓发放费用并标注性质为工资,具体明细如下:2018年2月8日发放8,461.54元、2018年3月5日发放2月工资16,823.08元、2018年4月9日发放3月工资13,800元(其中1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2018年5月4日发放4月工资18,211.54元。
2018年3月,原告思创公司与被告孙皓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甲方)担任原告(乙方)的王者荣耀项目电子竞技职业选手;一、合作内容为,甲方作为乙方旗下选手,由乙方为甲方安排如下活动,甲方应无条件服从安排:1、线上及线下赛事安排;2、日常训练和俱乐部章程内规定工作事宜;3、参加商业性演出、电视节目或广播节目;4、拍摄商业广告;5、做商品品牌、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代言人;6、其他商业事务;7、视频制作。二、合作区域为全球。三、合作期限及薪资:1、期限从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止;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基本工资人民币20,000元每月,有效期自2018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止……五、乙方权利义务:……11、从签约日起,乙方即全权负责甲方在除正规竞技游戏比赛之外的商业性游戏比赛和其他商业宣传及广告活动的谈判和安排。甲方因商业利益所安排的任何商业比赛、聚会、非游戏活动,乙方不得拒绝,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经俱乐部活动安排部门的同意;12、自签订本协议起,乙方将筹备特定的管理团队(俱乐部)对甲方实施管理和商业包装,其内容包括甲方及甲方游戏团队整体的日常训练安排、参赛规划、活动安排、个人形象、公众形象、媒体形象、着装、发型、言行举止、食宿、游戏ID、CI设计、宣传网站、商业赞助、商业活动、广告、影视、宣传与媒体出席等,以上各项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和收益均由乙方提供和承担,甲方必须服从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日常安排及配合工作人员完成其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和日常安排。六、甲方权利义务:1、在合作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进行本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双方合作的事务,否则依据该事务的金额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乙方所分配利润比例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应听从乙方安排,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并参加乙方为其安排的其他宣传活动;3、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合作事项与其他第三方合作;4、甲方应对乙方的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应乙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甲方必须遵从乙方之安排。但甲方有足够的身体健康理由提出无法参与演出除外……7、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签署、参与任何与本协议有所抵触或对乙方利益有影响之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无论甲方是否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酬劳;8、未征得乙方同意前,甲方与任何人等及公司不得签署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容许甲方之形象、照片、名字等出现于任何其它(包括公司、私人或团体)与娱乐演出及宣传有关工作、商品及一切事务上,即使无酬之义务性质工作亦在此项限制范围之内;9、合作期间,甲方不得自行或提供、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工作成果及获得任何收益……八、合同的解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4、乙方无法获取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费用;5、在合作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十四、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六、违约责任:……3、甲方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独家合作或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证和承诺的,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00,000元违约金。不足赔偿乙方损失的,还要另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甲方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内容。合同最后,被告孙皓在甲方处签名并署期2018年3月30日,原告思创公司在乙方处盖公司合同章。
庭审中,双方确认,孙皓自转会后即参加原告的电竞战队进行训练,并根据原告的管理与其他队员集中居住。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收到原告标注为工资的款项合计为57,296.16元,另原告庭审时称,经公司仔细核对,2018年4月支付给被告2018年3月份工资合计为19,230.77元,因而实际支付给被告的工资总额超过60,000元,每月未能足额给付20,000元工资的原因是由于孙皓考勤等因素被扣罚部分款项,并非原告拖延给付,因此原告并未违约。但孙皓在2018年5月初未经原告同意即自行离队,就此原告在支付了4月份工资后停放5月份及以后的全部工资。孙皓当庭陈述,己在2018年3月只收到工资13,800元;2018年5月31日其通过微信向原告公司管理层成员翼风请假,但未得到翼风回复,后被告即返回家乡,至2018年6月从队友处得知原告的王者荣耀战队已解散,故而无法再返回。原告则认为孙皓是在2018年5月初即以家中有事而不再前来上班,原告方也一直没有同意被告请假,持续到当年6月,原告才停发了5月份的工资。
另查明,本案诉讼阶段,被告孙皓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与原告思创公司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并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但该申请未得到受理立案。
本案审理中,经双方一致确认,合意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30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各自提供的前述证据以及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约后均应依据该协议书的内容按约履行。审理中,双方就解除本协议达成合意,但就该协议书所反映的民事关系的性质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承担数额,双方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辩论的内容,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所建立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孙皓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相关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其违约金额。就归纳的争议焦点1,原告认为双方建立的就是合作协议约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被告则认为原告存在按月支付工资,集中生活、订立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管理等,证明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务关系,经被告本人陈述,其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申请,但未获受理;另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2018年初签订转会协议后从案外人公司处转会获得被告的签约权,并分别向案外人公司和原告支付相应转会费,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也约定了大量关于双方合作对外从事商业性表演、比赛、广告经营及相关利益分配比例等内容,但未就被告的社保、养老等费用缴纳作出约定;由此可见,该合作协议展示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因此被告关于双方建立实质劳动关系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论焦点2,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相关违约责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未足额支付2018年2月至5月的工资,系原告违约在先,因此被告才在无奈下离队;被告在与原告签约前已在虎牙直播平台上注册个人房间,之后被告本人并未在该处进行直播活动,故而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则认为被告在2018年5月初即在未得到原告同意下自行离队,同时在合作期间内也在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都表明被告违约,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向原告足额支付全部违约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就此,根据双方各自提供的证据和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擅自在虎牙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播放,该节陈述并未得到充分证据佐证,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虎牙平台上出现的直播视频来自于被告本人或其授意的其他人在2018年3月30日以后与该平台所进行的合作所为,因而就该节情况,不能认定为孙皓违反了《合作协议书》的相关承诺;就2018年5月以后孙皓离队一节情况,孙皓表示其离队是因家中有事向原告请假未得到答复,同时2018年2月后原告即未足额发放每月工资导致原告过错在先,故而被告也未违约;原告则否认被告上述陈述,称其每月依据约定工资并结合考勤记录向被告发放工资,发放前都经过被告认可,至5月被告离队时并无拖延或少发,停发工资是因被告自行离队不归。就此,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和被告本人的当庭陈述,确定被告在2018年5月底向原告管理人员请假回家时并未提出原告存在拖欠、少付工资情况,6月之后其也始终不归队,也未就离队事宜与原告方进行协商沟通,可见其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甲方义务,故而本院认为被告自行离队不归的行为显属违约,被告认为原告未按约支付工资的主张则无相应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就被告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情况,原告依据协议书的内容主张被告应按约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并另行支付经济损失360,000元,还应承担原告本次起诉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0元,本院认为,对于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的请求,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首先,被告作为从事游戏王者荣耀的电竞战队成员,可以参考原告向案外人和被告支付的转会费数额评估被告作为电竞选手的大致产出价值并衡量其提前离队对原告产生的预期经济损失。由转会费数额可见,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远低于《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其次,另外,被告虽未在诉讼中直接抗辩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但在整个诉讼中被告一直坚持本方并未违约而不应承担任何违约金赔偿责任,故而可以推定其并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不认为原告方主张的违约金合理、适度,本院据此调整本案违约金数额,对于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幅度,考虑到双方约定的四年合作期限仅实际履行了不到四个月,原告已向被告及案外人支付300,778元转会费,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约60,000元工资,但被告未实际代表原告对外参加电竞比赛或其他商业盈利性活动,故考虑上述因素,本院综合各项情况酌情确定违约金为32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360,000元和律师费100,000元的请求,由于违约金的产生已包含原告实际经济利益受损的事实,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佐证其另行产生其他性质的经济损失,而且《合作协议书》也未约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故对原告的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320,000元;
二、对于原告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元,由原告安徽思创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213元,被告孙皓负担3,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纪岳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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