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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周某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374473XW。
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立群,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燕,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和县。

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周某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鄂7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登记在被告徐某某名下的“皖含山货2188”轮的所有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名下的“皖含山货2188”轮的所有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某某、周某某的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徐某某名下的“皖含山货2188”轮的所有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晓帆
审判员 颜虹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书记员: 莫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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