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程杨(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杨,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3月19日、出票人为石家庄启正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藁城市宏川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平安南大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彦红
审判员:周涛涛
审判员:赵芳
书记员:赵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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