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良仓,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某某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朝辉,董事长。
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 产
书记员: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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