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梁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思谜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邓乐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庆,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琪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冠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夏利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谜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琪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7.72元,减半收取为10,533.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婷婷
书记员:金革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