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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某与王海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王海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三角线69号。负责人:赵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4日15时30分左右,王海国驾驶阳泉运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晋C×××××、晋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博野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杜各庄村路段右转弯时,与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安某某、轿车乘车人霍娇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博野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20180028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国负事故同等责任,安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霍娇娇无责任。医疗费在(2018)冀0637民初706号案件中已处理。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检查治疗。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精神打击。被告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被告应依法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至今未予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决。王海国辩称,对原告的损失认同由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应该同等责任同等负担,也应该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依法赔偿。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王海国驾驶晋C×××××、晋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博野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野县杜各庄村路段右转弯时,与沿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安某某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安某某、霍娇娇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2018002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海国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安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霍娇娇无事故责任。被告王海国驾驶的晋C×××××、晋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晋C×××××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晋C×××××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由原告安某某申请经我院委托,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F×××××车辆损失出具公估报告一份,公估结论为冀F×××××号车辆损失金额32873.9元(已减残值1万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安某某提交证据1、原告冀F×××××车辆所有人刘桂清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王海国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证明该事故的发生经过以及责任划分。2、保险单三份,分别为晋C×××××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和晋C×××××车商业险保单,证明保险限额及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公估报告书一份及鉴定费3000元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安某某车辆财产损失数额及鉴定费数额。被告王海国、被告保险公司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王海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被告王海国、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仕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责任划分有原告安某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可。原告安某某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有公估报告对损失数额进行了鉴定,且被告王海国、被告保险公司均对该份证据无异议。原告安某某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财产损失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安某某2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安某某损失15436.95元,以上共赔偿原告安某某17436.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某某17436.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王海国负担。鉴定费3000元,被告王海国负担1500元,原告安某某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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