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民族,住南宫市。
原告安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岳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安某某为被告赵某某加工洗羊绒,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了欠洗绒费22,500元的欠条,2016年2月5日支付给原告200元,尚欠22,300元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采信,确认双方承揽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洗绒款22,3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安某某洗绒款22,300元。
如被告赵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被告赵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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