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岳朋,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
被告段某某,男,58岁,汉族,住清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段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安某某担负。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