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惠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恩久,公司董事长。
公司地址:安某县西马路8号。
委托代理人:王敏,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饶阳县。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
被告:程春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某县。
被告:邓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某县。
委托代理人:王玮,女,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玲玲,女,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乔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惠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陈某某、程春艳、邓海、乔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惠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安某惠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辛春梅
书记员: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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