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院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向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扬,女,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男,北京张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南大街148号。
负责人:张东明。
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元,减半收取2372元,由原告安平县院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书记员: 王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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