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县财政局,住所地安平县新盈街332号。
法定代表人:郑跃轮,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强,男,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慧,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唐奉镇北大疃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士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平县财政局与被告河北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平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李云云
书记员:逯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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