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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
崔某某

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址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崔拴强,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安平县腾某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占峰

书记员: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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