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平县海绵厂(普通合伙企业),地址:安平县南张沃村村北2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1125200000750。
负责人:石某改,女,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涛,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
负责人:乔柯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庆军,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博、石某改、安平县海绵厂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5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博、石某改、安平县海绵厂以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博、石某改、安平县海绵厂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天杲
审判员 王连峰
审判员 张晓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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