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永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
浙江达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安平县永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盼来,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安平县北新大道北段路东。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达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大洋。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17-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永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达尔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同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永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永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颖春
书记员:赵晓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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