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安平县安中新区外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蒲兴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旭东,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楚西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宾,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濮阳市超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州分公司已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平县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志辉 审判员 李立波 审判员 刘晓玲
书记员:张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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