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城东正饶路6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东红。
委托代理人:苑兰虎,男,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安平县天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彦爽
书记员: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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