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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安平县光明丝网厂。法定代表人:李彦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安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光明丝网厂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平县光明丝网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 安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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