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平县众腾油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亚南,任经理。
被告:天津市金海盛化工有限公司。电话:88230068。
法定代表人:王俊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众腾油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金海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1268元,由原告安平县众腾油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香暖
审判员 杨云平
人民陪审员 刘雅
书记员: 任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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