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
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志伟
安某
原告安某。
委托代理人乔大文,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
被告安某。
原告安某与被告刘某某、安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大文,被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被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胡广湛合伙经营加油车事实属实,因散伙清算,被告刘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合伙人安某亦未提出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刘某某、安某系夫妻关系,安某因合伙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安某、刘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辩称不应给付原告油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主张,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某欠款人民币17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刘某某、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胡广湛合伙经营加油车事实属实,因散伙清算,被告刘某某给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合伙人安某亦未提出异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约定履行。被告刘某某、安某系夫妻关系,安某因合伙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安某、刘某某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二被告辩称不应给付原告油款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主张,因双方并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安某欠款人民币17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元由被告刘某某、安某负担。
审判长:刘勇
审判员:韩军富
审判员:苗强
书记员:毕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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