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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小某与安法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安小某
安法山
陈志强(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

原告安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被告安法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系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小某与被告安法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
2017年4月20日,原告安小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郑国军

书记员:赵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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